百分比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7页(352字)

亦称“增值标准”。

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产品价值的特定百分比率,确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匈牙利、波兰等国家规定,进口原料或部件的价值不超过出口产品价值的50%,则可认作经过了实质性改变。加拿大规定进出口成分的价值不得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40%。美国则采取倒数的办法,要求受惠国的工料费用的增值不少于出品产品的价值的35%,若增值部分包括累计原产地的,增值应不少50%。

“累计原产地”是美国、日本、欧共体各国、澳大利亚、保加利亚等国家的普惠制方案规定原产地标准中的百分比标准的一个具体规则。只要受惠国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部件来自其他一个或几个受惠国,即可视为本受惠国的原料或部件,列入增值额份额内,作为计算增值百分比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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