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1页(753字)

调整有关包装活动和包装管理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除狭义上调整有关包装活动和包装管理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包装法》外,也包括相关的各项单行法规。各国的包装法,除因商品的属性和形式,而有不同的规定外,还受该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销售习惯,消费水平,运输条件,港口设施等因素的影响。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包装条款是合同的一项基本要件,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包装方面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请求赔偿损失。

有些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刷唛、标记有严格的规定,不符合规定者不得进口。

有些国家规定,包装容器除作包装之用尚可再行出售或作其他用途者,要另外课征关税。美国、菲律宾等国禁止使用稻草或旧报纸作包装衬垫物。

新西兰规定,以稻草、麦草、亚麻作包装衬垫材料的,必须提交证明该材料已按规定的方法进行过消毒的证明书。英国严格限制玻璃、陶瓷之类的包装进口。

包装法调整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方式,包装的标准,包装标志的使用,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包装费用,包装的管理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包装作了相应规定。其内容主要是: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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