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1页(853字)
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征、性质所作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的标识可用文字、符号、图形、标志及其组合来表示。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可以直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依法使用产品标识是生产者应尽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标识是生产者销售者表彰自己商品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消费者凭以购买商品的依据,一些国家的立法都对标识的使用有较严格的规定。中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有规定。除产品标识的要求外,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不得利用标识,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禁止生产者或经营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标识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