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包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2页(821字)
对出口商品采用的包装。
出口商品的流通过程、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同商品在本国销售不同,出口包装除具备商品包装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进口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现状,有关法律条例、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港口设施、运输、装卸方式、气候条件等。根据上述情况,以及商品的不同属性和形状,采用不同的包装装潢、容器、方法及工艺技术。实施中要注意:(1)尊重进口国港口对运输包装的规定和习惯。
例如,沙特阿拉伯港务局规定,所有运往该国港埠的建筑材料类海运包装,凡装集装箱的,必须先组装托盘,以适应堆高机装卸,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两吨。
伊朗港口颁布的进口货物包装规定,茶叶、化工品、食品、水泥、生橡胶、建材、原木等商品,分别要求以托盘形式,或体积不小于1立方米或重量1吨的集装包装。沙特阿拉伯港口规定,凡运往该港的袋装货物,每袋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2)注意进口国对包装材料的禁忌。例如,美国严禁使用稻草作为包装,以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
使用稻草包装进入美国的,如被海关发现,必须当场烧毁。
新西兰农业部农业检疫所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严禁采用土壤、泥灰、干草、稻草、麦草、青草、谷壳或糠、生青绿色的苔物、用过的旧麻袋以及其他废料。
菲律宾卫生部和海关规定,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和麻制品以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澳大利亚防疫局规定,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托盘木料)的货物进口时,均需提供薰蒸证明。
日本不准进口用竹片夹衬打包的商品。(3)注意销售包装禁用的标志、图案。例如,阿拉伯国家禁止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六角星图案,以避免与以色列国旗上的图案相似。德国禁止在商品的包装使用类似纳粹及其军团的符号标记。
利比亚禁止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猪的图案和女性人体图像。(4)应考虑不同销售国家和地区对色彩的不同喜爱和禁忌。
例如,北欧喜爱淡雅色彩,伊斯兰国家喜爱绿色,非洲喜爱鲜明的色彩,中、南美洲喜爱明朗色彩,东方民族喜爱红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