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牌包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92页(412字)

出口方按进口商的要求使用进口商指定的商标或牌名,商标下仅注明生产国别、产地或生产者的商品包装。

中国在出口贸易中,使用定牌包装的情况主要有:(1)针对某国长期的大量的订货情况,为了扩大销售量,接受进口商的指定商标或牌名进行包装,不必加上生产国别、产地、生产者的标志。(2)接受进口商的指定商标或牌名进行包装,但在其商标、牌名下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或“中国制造”字样。

(3)除了定商标或牌名和生产国别之外,还必须标明生产的产地及厂商等。在接受定牌包装的出口贸易合同中,应注明进口商指定的商标或牌名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与出口商无关,即规定“进口商(买方)指定的商标,当发生被第三者控告是侵权时,应由买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卖方(出口商)无关。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赔偿。”在接受进口商指定的商标及牌号时,还应考虑是否属于中国商标法等法律所禁止的有关图形、文字、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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