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威尔逊关税法第337条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2页(551字)
337 of the 1930 Wilson Tariff Act) 1930年威尔逊关税法中禁止外国出口商在美国市场上以不公平手段进行竞争或从事其他不公平行为的条款。
本条规定禁止在向美国进口的货物中,或在由进口商、货主、代销人、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销售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只要“结果或趋势”是属下面情况的,就是禁止之列:(1)破坏或实质上损害了一类工业有效地在美国经营。(2)阻止这类工业的建立。
(3)禁止和垄断美国的商业。任何破坏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工业的销售或建立的行为均构成对本条的违反。本条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执行。
若发现本条款被违反,委员会可以排除犯罪产品,命令进口商停止不公平的方法或行为,若进口商不愿照办,可以处以民事罚款。委员会在依照本条规定进行调查时,必须与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协商。
在决定补救措施时,委员会必须考虑该犯罪行为对美国的生产厂商、消费者以及竞争带来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委员会发布的制裁命令必须送交总统复查,总统有权以“政策原因”否决这些命令。
本条立法语言广泛,但在实践中几乎一直专门适用于涉及到侵犯美国专利权行为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