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3页(406字)

美国对克莱顿法的补充。

1914年颁布。其内容最主要的是第5条:禁止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竞争方法,以及商业中不公平或欺骗的行为或作法,禁止作给人以错觉的广告或以中彩形式刺激消费等行为在内的“不公平竞争方式”。此条被解释为既可管辖那些违反反托拉斯法而特别规定的贸易行为,又可管辖那些并不充分构成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但却构成不公平竞争方法的竞争行为。可见该法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的贸易行为。

对州际或对外贸易中发生的、或仅影响了州际或对外贸易的不公平竞争方法或欺骗行为,该法有管辖权。该法对“域外”行使管辖权的基础比谢尔曼法牢固,其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方法”的解释,被扩大到出口贸易中用来对付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即使其行为不发生在美国领土管辖之下。

故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广泛几乎延伸到美国所有的商业和商业行为中。该法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执行反托拉斯法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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