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损害利益分析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4页(634字)

用于解决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中真实冲突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

由曾任美国司法部长的巴格斯特教授(Cwillian F.Baxter)提出。在处理“真实冲突”问题时,首先区分有关州的利益,估量若适用其中一个州的法律对另外一个州的损害的程度,法院应该适用那个因适用外国法而受到更大损害的州的法律。其要点是:(1)各个地方的法律都含有两种不同的政府目的:内部目的和外部目的,内部目的解决的是完全由地方活动而引起的私的冲突,表现为解决国内当事人之间争端的成文法和习惯法。

外部目的较复杂,它涉及到国内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冲突。

(2)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中,两个州的外部发生了冲突,争端中的任何一个州都保护着自己国民的外部目的。这种外部目的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完全取决于该州或该国在完全是国内的争端中对国内当事人所提供的保护程度。(3)解决任何一种这样的“真实冲突”都要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政府目的服从于另一个政府目的。法院首先要估量一下适用其中任何一个州或国家的法律,对其他州或国家内部利益产生的效果,法院应该适用那个对其他州或国家内部利益产生最少损害的州的法律。

这种比较损害方法,比较几个州的内部目的,受到较少损害的那个州应服从于内部目的受到较大损害的那个州的利益。巴格斯特认为,让法官们从利益相关的国家中作出哪个国家的利益是最优先的判决是不合适的。他提出了“最合适”(pertinent)概念作为比较损害方法的新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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