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8页(990字)

亦称“版权法”。

调整主体因着作权的产生、归属、保护等而出现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知识产权法范畴。

其调整对象是因着作权的产生、归属、保护等而出现的社会关系。印刷技术的发明和推广,出版业的出现,产生了版权保护制度。

在欧洲,“版权”的最初含义是“翻印权”,旨在保护印刷商的翻印专有权。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J.von.Speyer)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5年。

这被认为是欧洲第一个由统治者颁发的,保护版权的特许令。在此之后,罗教皇于1501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颁发过此类特许令。

随后,保护着作权的呼声日渐高涨,原有的保护方式已不能适应需要。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后人为了简便而冠之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的名字——《安娜法》。该法体现了对着作权的保护。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的版权法,把版权保护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使版权法成为保护作者的法律。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沿用了法国“作者权”的概念。日本在引进“作者权”概念时,以日文表述为“着作权”。1899年日本制定了《着作权法》。中国的第一部着作权法是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着作权法》,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过着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着作权立法几经波折。1950年颁布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提出国家要尊重及保护版权和作者的权益。

1954年成立了着作权出版权暂行条例起草委员会,并于1957年完成了该条例草案,但是,由于反右之后国内不断的政治运动,使立法工作停顿。1979年,中国重新开始了着作权法的起草工作,1990年9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1991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于1991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上述两法同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着作权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着作权管理机构;着作权主体资格;着作权人的权利;着作权的客体;着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着作邻接权的内容及保护;着作权争议的解决;违反着作权法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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