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6页(517字)

调整因国家奖励自然科学研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979年1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同日实施。共11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鼓励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中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

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4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给予特等奖。奖励授予的程序有推荐、初审、评定、批准、授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自然科学奖励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授奖。

自然科学奖,属于个人取得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取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奖章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自然科学奖也可授予对中国科学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旅居国外的华侨或外国人士。条例于1984年4月25日由国务院进行第1次修订,1993年6月28日由国务院进行第2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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