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6页(540字)

调整因国家奖励科技发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共14条。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奖励发明,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条例所称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发明者申报发明应按条例规定提交文件材料,并按报批程序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发明项目,评定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授奖。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4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集体发明,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奖金发给个人。

发明奖也可以授予符合条件的旅居外国的华侨和外国人士。对发明项目有争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应认真调查审理。条例于1984年4月25日由国务院进行第1次修订,1993年6月28日由国务院进行第2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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