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9页(341字)

“口述作品”的对称。

一切用文字、数字、符号创作、表达的作品。就其范围看,涉及到文学、艺术、科学、工程等各个领域;就其体裁来说,涉及小说、歌、剧本、论文、报告等各方面;就其创作者来看,既可是个人创作,也可是合作创作;就其文种而言,可以是世界各国各民族的语言,也涉及用文字、速记符号、电讯符号表现的作品。实践中,文字作品多以图书、期刊、报纸、小册子等印刷出版物的形式传播。图书是用以记载作品的由许多页码连结成一册的出版形式。

在着作权法理论中,图书只是作品的一种物质载体,着作权保护的客体并不是作为载体的图书本身,而是其中所记载的作品。但是,图书是固定作品的最常见的物质形式,因而有些国家直接将图书作为一种作品进行保护,如法国、巴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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