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8页(650字)

亦称“作品”。

㈠文字着述。㈡作者以文字、语言、绘画、雕塑、图形、视听材料等人们可以感知的形式表达其思想、情感的,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中的智力劳动成果。

作品是着作权产生和存在的基本要素,着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

其主要特征是:(1)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独创性。

(2)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内容能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3)以特定的形式表达出来,为他人所感知。受着作权法律保护的着作一般分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各国一般以列举的方式在法律中对受保护的作品加以规定。世界各国多把下列作品定为不受着作权法律保护范围:违反本国法律、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作品;超过法律保护期限、本国法律保护以外的“公有领域”的作品;法律、法令、条例、标准的官方文件及正式译文;有关时事新闻、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的评论员文章、社论;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法律规定均享有着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下列作品不受该法保护: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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