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9页(412字)

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美术作品指能给人以美感享受的,以线条、色彩、形象等表现的作品。又可分为:(1)绘画、书法等作品,称为纯美术作品。有抽象性,仅具观赏价值。(2)工艺美术作品,如刺绣等。(3)实用美术作品,如带有图案的编织品等,溶观赏艺术与实际使用于一体。(4)民间美术作品,如剪纸等。

(5)雕刻、雕塑、造型等美术作品。狭义的美术作品指绘画艺术作品。各国着作权法都保护这种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则比较复杂。实用艺术作品的特点在于其具有艺术和实用双重功能。因此,实用艺术作品有可能受到着作权法和专利法(外观设计法)的双重保护,法国、瑞士等国即如此。也有些国家不保护实用艺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确认美术作品为着作权客体,并在其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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