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9页(388字)

“文字作品”的对称。

用口头语言表达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其表现形式如讲演、报告、说书、布道、即席演说、口头宣传等。许多民间传说也属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在某些国家的着作权法中是不受保护的。

这些国家认为,如果讲演、讲课等有写成的讲稿,则讲稿属于文字作品;如果没有讲稿,就属一种“现场表演”,应受邻接权保护。例如在美国,口述作品如果没有以文字形式或其他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则只能被视为“表演”而受州普通法的保护,而不能受联邦《版权法》的保护。

在口述作品受保护的国家,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制作并公开使用,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但是对于政治性演讲、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以及各种公开场合发表的口头作品,其着作权由于新闻报道的需要而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于上述口述作品,他人可自由引用,或在报刊转载,或通过广播、电视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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