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9页(341字)

将一人或多人的连续动作、独白或对白、唱词编在一起供人表演的作品。

包括话剧、歌剧、广播剧、地方戏曲、幽默滑稽剧等作品。戏剧作品的实质是指剧本,而不是指舞台上的表演。即使是哑剧作品,也仅仅是指以文字形式或其他形式固定下来的剧作。绝大多数戏剧作品是用文字形式表达的,但其主要功能不是供人们阅读,而是为了舞台的表演。

剧本的作者享有着作权,而演员的表演享有邻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按戏剧的表现手段,戏剧作品可分为话剧、歌剧、轻歌剧、戏曲、舞剧等作品形式。按作品反映矛盾冲突的性质和意义,戏剧作品可分为正剧、悲剧、喜剧、悲喜剧。

按作品容量大小可分为多幕剧、独幕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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