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2页(982字)

亦称“版权”。

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以及非作者对他人的作品依着作权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15世纪后,随着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作品可大量地印制出售,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可给作者和印刷商带来利益,于是产生了对作者、印刷商利益实行保护的法律要求,最初是由封建君主或地方政府以敕令或令状的方式特许某印刷商专有出版权,被称为版权(copyright),从实质上说,不过是一种出版之权。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了现代“版权”概念,强调保护作者及出版者的利益,但仅从财产权利角度规定,以英国等国家为代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以“天赋人权”思想为指导,强调保护作者个人的权利,而不包括出版者的权利;不仅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而且保护作者的人身权。

与英文版权相区别,作者的权利在法语中被称为“作者权”。这一概念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着作权”一词形成于日本,亦从法国“作者权”一词发展而来。明治32年(1899年),日本制定了《着作权法》,着作权成为日本官方文件的法律用语。中国近代立法,主要受日本影响。1910年清政府援引日本的用词,在其颁布的《大清着作权律》中使用着作权一词,后得以广泛利用。

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颁布的着作权法及1949年后中国台湾省的着作权法均沿用了着作权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版权、着作权两词曾交替使用。

并在理论界引起一定的争论。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着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结束了中国理论界的争论。在国际上,着作权和版权两词的差异已大大减少,含义趋于相同。着作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1)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主要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作品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权等。(2)财产权(亦称经济权利),主要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复制、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着作权,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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