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3页(333字)
着作权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着作权人享有的一项人身权。修改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时,并不以发表为前提。修改权属于作者。作者在作品出版前的修改不受限制。作品出版后也可以收回重新修改,但要承担出版者、发行者的损失,并不得擅自将稿件移交另一出版者。作品再版时,作者亦有权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修改,出版者不得拒绝。
作者也可将修改权授予他人行使。出版社、编辑人对作品的文字性修改、形式修改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其中的内容修改则须经作者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作者的修改权,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社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