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作品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3页(274字)

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以不同方式加以利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越来越多,除印刷出版方式外,还可通过卫星传播利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作品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等。着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这一权利的一项或几项,也可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从中获取报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作者都是通过授权,许可他人以一种或几种方式利用其作品。

他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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