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8页(416字)

着作权人与他人通过对着作权的利用所进行的贸易活动。

各国着作权法均对着作权贸易进行了规定,大体有两种形式的着作权贸易:(1)着作权转让。即着作权人将全部专有权利本身转移给他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即通常所说的“卖绝”。

着作权转让是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对转让的原来所享有的着作权有完全的处分权,而转让人(着作权人)不再享有这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没有确认这种卖绝转让。(2)着作权许可使用。即着作权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授权他人利用其作品、收取报酬并到期收回权利的行为。这种贸易形式,只是作品使用权的变化,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着作权主体并未变更。一旦合同期满,被许可的权利自动回归着作权人。中国着作权法确认了这一着作权贸易形式。国际上,着作权贸易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需订立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着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方式、期限、范围、付酬标准和方法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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