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许可使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8页(802字)

着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以一定方式利用作品的法律制度。

许可使用实际上是权利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通过授权许可,使用人获得作品的许可使用权,着作权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报酬。

着作权许可使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必须由着作权人亲自授权或由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作者行使权利。(2)着作权许可使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多样性即着作权人可就同一作品进行不同的授权使用,如复制、表演、播放、摄制等。复杂性即就同一种利用方式,既可以授予一个使用者以独占使用权,也可以非独占方式同时授予不同的使用者。独占许可使用,指着作权人一旦将某项权利授予使用人后,该使用人就有权排除包括着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再行使这项权利。非独占许可使用,指着作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某项权利后,仍有权自己行使这项权利或再许可第三人使用相同的权利。(3)被许可人权利的有限性,即在一定期限、以一定方式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4)着作权许可使用一般应订立书面合同。

在实践中,某些情况下着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也可通过默认的方式。如向报刊投稿,投稿行为本身即意味着允许报刊登载,因此向报刊投稿不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

着作权许可使用与着作权转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着作权转让的标的是着作财产权的所有权,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并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可单独起诉。而许可使用的标的是着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被许可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着作权所有人。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享有着作权人授予的权利,仅限于作品的使用权,而不包括禁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着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着作权法取得他人的着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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