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8页(456字)

着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订立的在约定范围内着作权人许可使用人享有使用作品权利并获取报酬的协议。

合同的标的是着作权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不涉及所有权。这是它和着作权转让合同的区别所在。常见的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表演者权许可使用合同,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摄制影视录像权许可使用合同,播放权许可使用合同等。

各国的着作权立法,一般均规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签订书面合同,规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该着作权法同时规定: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各类着作权许可合同的标准样式由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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