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样板版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31页(988字)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帮助突尼斯制定的调整版权关系,实施版权保护,以供各国采用的示范法。

于1976年2月23日至3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帮助突尼斯召开政府专家委员会,制订并通过《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为使其他国家在修改或制订本国版权法时或借鉴或参考,从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版权立法活动,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还对该法逐条作了说明和注释。该法内容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以及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修订本的精神是一致的。

主要内容是:(1)作品保护范围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属于民间创作的作品,该法明确规定,按作品予以保护,且保护期不受限制。属于法律、法院和政府机构的决定及其正式译文,出版、广播或公开传播的每日新闻,则不受版权法保护。

(2)作者的经济权利包括:受保护作品的作者具有本人进行或授权他人进行复制该作品,对该作品进行翻译、改编,谱曲或其他形式改写,表演或用广播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专用权利。其精神权利包括:作者具有身份权,反对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阉割或其他改动,以及其他任何损害自己声誉的行为。作者的精神权利是永久的和不可转移的。

(3)合理使用范围是:为个人使用复制、翻译、改编、整理其作品,为教学目的利用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广播经济、政治或宗教主题的文章,在电视广播或影片中再现艺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图书馆、非盈利文献中心、教育科学机构复制作品,政府性讲演或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讲话等。但引用作品,应符合惯例要求,并不超出正当需要的程度。用于教学、报刊、广播,要求标明出处,复制作品份数,应限于其活动需要。

(4)凡受该法保护的权利,首先属于创作该作品的作者所有,共同创作的作品属共同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5)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电影和视听作品的期限计算,自该作品完成之日起算。如果该作品在此期限届满前已经公映或为公众所用,则自向公众传播之日起50年。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的期限为该作品完成之日起10年至25年。

(6)侵犯该法保护的任一权利,均可请求法院停止这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赔偿损失。如属于有意侵权,处以罚金和关押,也可以二者并罚。

屡犯的,加倍处罚。侵犯受该法保护的权利,被视为破坏民族文化遗产的,可以使用一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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