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字体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35页(344字)

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保护印刷字体设计者权益的半开放性国际协定。

1973年6月在维也纳缔结参加协定必须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至今只有法国和德国加入了协定。协定规定成员国应以着作权法或外观设计法、专门的注册法保护印刷字体。

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将其印刷字体的式样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国际局下设的印刷字体国际保存处保存。保存式样的印刷字体受保护期限10年,期满可以续展5年,在保护期间,未经印刷字体所有人的许可,他人不得采用其印刷字体印刷书籍,也不得进口或销售未经许可而采用其印刷字体所印刷的书籍。协议附有一份议定书,批准议定书的缔约国将对获准保存的字体提供25年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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