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临时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2页(525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予专利权以前的时间内,依法对该技术给予暂时性的法律保护。

申请人将其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局将其申请公布,该技术就成为社会公知的技术,他人如果未经申请人的许可而实施了该项技术,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难题,故有必要对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实施临时性的保护。对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给予临时保护,还要看该申请的最后结果。

如果该申请未能获得专利,则该技术不是专利技术,可以为社会任何人无偿地使用,因而也不存在着侵权及对专利保护的问题。

如果该申请最后获得了专利,根据有些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从申请日起算,则存在着对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为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该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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