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专利的发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8页(673字)

亦称“无专利性发明”。

依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法有效范围之外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各国的专利法都对不能授予专利的发明作了规定,但范围各异。一般地,违反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公共秩序等相违背的发明,均在不授予专利之列。除此之外,各国根据其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一些发明不能授予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如伪造货币的工具等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有淫秽内容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设计,或对社会利益造成危害的发明均不授予专利。

中国除对未知的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规律、性质和现象新认识的科学发现,对反映人类思维规律、逻辑判断方面的智力成果的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还对以下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1)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是自然生长存在的物质,其主要是靠动、植物本身的成长、变异、繁衍,而且自然地理等客观条件对其新品种的出现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相对来讲,动物新品种不是人的创造产物,人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动植物新品种完全的重复出现和再生是十分困难的,而且也不能在工业上生产制造,所以不宜授予专利。(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指以核裂变或者核聚变的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

因为它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世界和平,所以不能公开。同时为了避免外国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物质的冲击,中国规定对这种物质及获得这种物质的方法也不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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