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发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8页(258字)

具备技术开发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接受他人有关技术开发的委托而完成的发明。

委托发明必须由委托方与技术开发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应规定由委托方确定技术开发项目,提供开发的有关经费;技术开发方负责完成开发并交付技术开发成果。

委托发明,双方当事人应对风险责任的分担、技术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等问题有较为明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的单位或个人,专利权归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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