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0页(699字)

亦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于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经申请后授予的专利。对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最早可追溯到16世纪的地中海沿岸的国家,如佛罗伦萨、佛兰德等国。为了促进毛纺业的发展,曾经颁布一些保护壁毯和地毯的特许令。法国于1806年颁布单行的外观设计法,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制定出有关的法规来对外观设计加以保护。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立时,就将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对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一般有以下的做法:(1)纳入专利法中给予保护,如中国、美国等,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做法。

(2)制定单独的外观设计法加以保护,如俄罗斯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3)将外观设计列入版权中保护,如英国为此制定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一种外观设计要获得专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其载体必须有固定的形状,一般是工业产品。

自然物和无确定形状物品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专利。

(2)该外观设计能在工业中应用。区别一件艺术品与外观设计。

标准就是能否在工业上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体现其实用价值。因而很多国家将之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3)富于美感。外观设计,突出的中心就是产品外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综合能给人们视觉上美的感受,以达到促进其产品销售之目的。

不能给人以美感的设计,不能获得专利。(4)具有新颖性。

按中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要获得专利,必须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行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另外,外观设计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