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专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1页(393字)

“从属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的对称。

亦称“主专利”或“支配专利”。专利局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原始申请所授予的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专利的最原始的专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往往会对原先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作出某种程度的修改或改进。如发明了一种机械产品,后来对该机械中的某个部分作了更新或改进,原先发明而获得的专利称为基本专利,后来改进而获得的专利则称之为改进专利。凡在基本专利之后授予的与其主题相关的专利,如增补专利、改进专利、输入专利、登记专利等都不是基本专利。这些专利都受基本专利的支配,未得到基本专利权人的同意,擅自实施的则构成侵权;基本专利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与之相关的专利也将失去效力。

现在存在的大多是基本专利。目前只有德国、卢森堡、爱尔兰、冰岛、瑞典、丹麦、罗尼亚、新西兰、埃及、以色列、古巴等国有基本专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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