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人专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2页(465字)

亦称“引进专利”、“确认专利”、“再效专利”、“再颁发专利”。

输入国为鼓励外国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而在外国有效专利(或发明人证书)的基础上授予的一种专利。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必须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是大多数国家专利法对专利技术的实质性要求。

但有的国家结合考虑本国的经济、技术等发展状况,对国内急需的一些专利技术,则采取较为宽松的做法,即外国专利权人,如果愿意将其专利在输入国实施,虽然该项专利技术已丧失新颖性,仍可以在输入国再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对输入专利,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以该专利已丧失新颖性为由提出异议或提出撤销或宣布其无效的申请。但该项发明,必须是在输入国没有实施过的,并应在国外获得的专利权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输入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以其在国外的专利权有效期为限。如在一定期限内,输入专利未在输入国实施,或虽然实施但间断了一定的时间,输入专利则被宣告无效。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比利时、智利、伊朗、西班牙、乌拉圭、委内瑞拉等国的专利立法对输入专利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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