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3页(534字)

亦称“专利保护期”。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的有效时间。专利权与普通财产权有所不同,普通财产的所有权随客体的转移、消灭而终止;而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权利人难以禁止他人占有和使用,也不会发生因客体的消失而终止权利的问题。因此,世界各国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规定对专利权给予一定的保护期,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

期满后,尽管其技术还存在,但专利权已消失,该发明创造成为社会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专利权期限的长短各国规定不尽一致,工业发达的国家一般规定得长些,工业发展落后的国家则规定得相应短些。期限起算的日期也不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申请日起算。

采取这种计算方法的有中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法国、瑞典、巴西、加拿大、泰国、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2)从批准日起算。

如美国、葡萄牙等国。(3)从公告日起算。

有日本、奥地利、约旦等国。(4)从提交完整的说明书日起算。

如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权期满即止,均不得申请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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