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5页(752字)

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及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对专利权依法所作出的必要限制。

专利权人有权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任何其他人利用该发明创造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时也不是绝对的,各国基于特定的原因和考虑,对专利权也作了适当的限制。

虽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但依法律规定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专利权人不得以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加以干涉。

主要有:(1)专利权“穷竭”。专利权人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售出后,表明专利权人已行使了其专利权,该产品以后如何再进行销售、使用,专利权人无权过问。

但这一规定通常不适用于跨国的经营,如专利权人同意专利产品外销后,仍有权禁止产品返销原产地。(2)善意第三人的使用或销售。

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即不明真相的第三者善意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不负侵权责任。

(3)先用权人的利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先使用者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4)外国运输工具过境临时运行中的使用。

临时通过某国领土、领空、领水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了在某国有专利的机械装置和零配件的,不视为侵权,无须得到某国专利权人的同意。(5)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合理利用。

任何人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利用专利,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但为非生产经营目的的科学研究、实验、教学活动或个人对专利有限的使用,不视为侵权。

(6)强制许可或征用。根据具体情况,专利主管机关可以决定对某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对专利进行征用。经专利局批准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或使用被征用的专利,均不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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