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6页(640字)

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对专利权给予法律保护,是专利法的主要任务,因而各国专利法中都有对专利保护的规定。专利权有范围(即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和幅度)限制,因而超出专利法的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

(1)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各国专利法通常以权利要求书为标准来确定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具体确定其范围的方式有3种:①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当成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严格、忠实地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但在例外的情况下保护范围可以稍微扩大到实质上共同的技术。美国就是采取这种方式。②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内给予保护。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均采取这种方式。

③是以两种方式的折哀,即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当权利要求中所表示的技术特点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产品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效力达于该产品,方法发明专利的效力达于该方法。(2)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其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实行外观设计注册制度的国家通常要求申请人确定该设计使用在哪一类或哪几种产品上,以便明其保护范围。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以行政的形式给予保护,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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