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4页(1068字)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

是国家注册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注册人,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属工业产权范畴。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商标专有使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权、法律诉讼权等。

其中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的灵魂和核心,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意义,因此,一般都不加区别地将两者相提并论。商标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是:(1)专有性。又称独占性、垄断性、排他性。

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他人非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侵权。

但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时间性。

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各国的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有效期限规定不一。

中国规定为10年,到期可续展。超过了有效期限又不再续展,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前者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不以他人意志为依据而独立取得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商标权,其法律效力是首次发生的,其所有人也是最初的。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国际上通常采用3种不同的原则:(1)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最先使用商标者获得商标权。

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如菲律宾、列支敦士登等采用该原则。(2)注册原则。

按申请注册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产生于商标注册这一法律事实,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可获得商标权。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注册原则为大多数国家采用。

中国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辅之以使用原则。按照国际惯例,驰名商标是注册原则的例外。(3)混合原则。采用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混合适用的方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商标专用权原则上归属于注册在先者。但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人提出指控,要求撤销与其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该注册商标,只要指控成立,该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只有在法定期限届满,无人提出指控,或指控不成立,该商标注册人才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取得。

即商标所有人以他人意志为依据,基于他人所有而传来取得商标权。继受取得的商标权,是原商标人对其权利出让或转移的结果。

取得的途径通常有两种:(1)根据转让合同,由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让商标权。(2)根据继承程序,由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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