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6页(725字)

亦称“周知商标”、“着名商标”。

声誉卓着,为消费者普遍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是商品质量优、信誉好、社会效益佳的综合反映,是商标所有人艰苦创立的结果。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但至今没有形成关于驰名商标的统一标准,只有经各国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才受法律特别保护。各国认定驰名商标主要参考以下几方面:(1)商标注册或使用的年限。(2)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销售面。(3)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

(4)商标在国外注册或所指定商品在国外销售的情况。(5)商标所有者对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及实际效果等。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一般可归纳为几种:(1)允许将驰名商标在与其指定商品同类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以扩大驰名商标的禁用范围。(2)允许将驰名商标在任何种类的商品上进行注册,如美国“可口可乐”商标只使用在饮料上,但美国政府允许其在所有商品上注册。

(3)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也予以保护。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有规定: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不管是否在其他成员国注册,都将受到其他成员国的法律保护。如有某一注册申请者对成员国的驰名商标进行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乱时,各成员国应拒绝或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其使用;权利人可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注册的要求,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权利人请求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不受时间限制。

中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商标局开始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但中国尚无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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