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图捕鱼许可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9页(353字)

瓦努阿图《渔业规则》第9条规定,本国渔船的许可证应受下列一般条件的限制:(1)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若有变化,应尽可能迅速地通知局长,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迟于变化发生之日起7天;(2)渔船应按主管局长随时的要求,显示其标识;(3)不得进行许可证允许之外的捕作业;(4)不得将鱼转至他船或从他船转至本船,但经局长批准并遵守局长指定的条件者除外;(5)渔船船长应按局长的要求,使得捕鱼日志得以逐日记录保存,并且按照局长为记录该渔船捕鱼作业的目的,不时要求的格式进行;(6)根据前项保存的任何日志,应以其原始和未改变的形式,在局长指定的时间内送交局长;(7)如果渔船在瓦努阿图水域之外进行作业,应遵守其他国家有关捕鱼的、瓦努阿图共和国承认在那些水域有效的成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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