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外注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8页(1122字)

一国商标所有人向外国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商标注册,请求该国保护其商标权的制度。

关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如果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设有营业场所的,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不在本国境内的,则要按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者对等互惠的原则办理,如美国。

有的国家规定,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依其所属国与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并以对等的原则办理,如日本。有的国家则规定,不论国籍和住所,外国人均可得到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如英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第9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德里协定》,该公约成员国的企业和国民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公约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则依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委托由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部代理。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商标需要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如拟注册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则按照1989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的规定办理。如拟注册国不是该公约成员国,则按照中国与之签订的互惠协议,或对等原则,以及该国法律规定办理。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和国外代理人办理。到香港、澳门地区申请注册,可以委托中国驻港、澳有关商务机构代为办理。

注册国法律要求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委托注册国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注册事宜的,则应委托该国商标代理人代理。如果无法找到合适的代理人,也可请中国驻外使馆商务处协助,由商务处委托当地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事宜。

中国代理机构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部。申请人委托该部代理的,要按规定填写《申请在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一类商品一个商标在一个国家申请需要填一份委托函。

同时按照注册国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商标代理部接受委托后,即与拟注册国联系,然后将注册国规定的申请手续通告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备齐申请书件后及时送交商标代理部,再由其向注册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由于各国商标法律及实际做法差异较大。申请人申请国外注册前,需要全面了解拟注册国的商标立法及其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以避免出现重复或无用的工作。参见“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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