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0页(609字)

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制度。

注册商标所有人是许可人,获得使用许可的人是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强制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还应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根据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所得到的,只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1)独占使用许可。

许可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时间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在相同地区,就相同商品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独占使用许可具有排他性,享有独占使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行使禁止他人在相同地区或相同的商品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还可要求赔偿损失。(2)普通使用许可。

许可人可以许可多人在相同范围同时使用其同一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不具有排他性。享有普通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没有禁止其他被许可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备案。

合同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予公告,否则不予备案,经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合同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改正后可重新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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