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3页(500字)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主要任务之一。为此,必须杜绝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第38条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规定,1993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对该条进行了修改补充。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4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主要包括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横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行政程序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依诉讼程序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法律保护。侵权行为人要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等民事责任,受到罚款等行政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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