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6页(608字)

全称“墨西哥发明和商标法”。

墨西哥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专利关系的法律。1884年制定,其后几经修订。

现行商标法于1975年12月30日公布,1976年2月11日施行。其中第4章共65条,就商标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主要内容是:(1)保护对象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构成商标的标志为:①明显的和足以辨认的标记或标志,或者能够把使用商标的或将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与同种、同类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其他手段。②厂商名称和营业牌号或名称,但以并非对使用商标或将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说明者为限。(2)商标权的取得须书面向工商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要求,具有新颖性即予批准。

但申请人要缴纳费用,过期不缴即视为放弃申请。(3)商标注册从法定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可以无限制地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5年。(4)为了公共利益,工商部可以强制任何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注册和使用商标。

同样,为公共利益,工商部在讯问有关部门的代表机构后,可禁止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机构在一定产品上使用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要受相应的制裁。为公共利益,工商部可以就使用注册商标颁发强制许可证,但应付给商标所有人使用费。(5)商标可以转让,注册商标转让应向发明和商标总署注册,否则无效。

关联商标的转让,只能在有关联的数商标转让给同一个人时,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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