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6页(627字)

挪威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及保护商标专用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884年挪威颁布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1961年3月3日发布,经1963年和1972年修订,最后的修订于1973年1月1日生效。

分8章共44条。主要内容是:(1)实行注册使用和不注册使用均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

一个注册商标即使和一个先获得使用权的商标相混淆,只要申请注册出于善意,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未对之提起请求撤销之诉讼,因该商标使用之广泛已达到不可忽视的程度,则该商标即可以和先获得使用权的商标合法地共同存在。如果发生混淆,法院只裁定一个或两个商标限用于某些商品,或限于用在某个地区,或限用于某种特定方式。

(2)商标以图形、文字或者组合(包括标语)、字母或数字组成,或以商品或以商品包装的装潢组成,任何人在其营业中还可以用其姓氏或企业名称作为商品的特殊标记。(3)注册的有效期以最后核准注册之日起为期10年。

需要续展注册的可以请求续展,每次续展10年,续展时对注册商标在不改变图样整体的情况下可作微小的修改。(4)商标使用权可连同或不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转让于他人。

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应在专利局进行登记并予公告始为有效。(5)对故意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使用他人商标者处以罚款或3个月以下徒刑。

任何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法规定使用商标的,应给受害人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使用出于善意的,其赔偿额可以酌减,以不超过使用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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