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7页(500字)

简称“维也纳协定”。

为避免商标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统一按商标本身的文字、图案不同类型储存归档的商标图形进行分类的一项协定。1973年6月12日由巴西、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民主德国、联邦德国、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葡萄牙、罗尼亚、圣马利诺、瑞典、瑞士、南斯拉夫等国发起,在奥地利维也纳缔结。按照协定规定,协定要有5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至今法国、荷兰、瑞典、卢森堡、突尼斯5国政府批准了这个协定。

旨在建立通用的商标图形国际分类,以促进国际间的商标合作。共17条。主要内容是:(1)协定参加国组成特别联盟,采用共同的商标图形国际分类。为此,协定把图形商标分为29个大类;300个小类和300条细目。

它不包括所有的商标,只包括带有图形的商标。(2)特别联盟国家派代表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修订工作,提出促进图形分类的使用和促进其统一应用的建议。非特别联盟成员国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邀请可以派观察员出席会议。(3)特别联盟国家大会讨论维持、发展和施行维也纳协定的有关事宜,批准特别联盟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