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商标注册而设立的商品与服务项目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7页(843字)

简称“尼斯协定”。

解决因不同国家在商品与服务的分类上的差异,建立统一的国际分类法的一项协定。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后经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1977年在日内瓦两次修订。截至1989年3月1日止,共有32个国家参加协定并组成尼斯联盟。它们是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贝宁、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黎巴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俄罗斯、西班牙、瑞典、瑞士、突尼斯、英国、美国、南斯拉夫、巴巴多斯。其中,批准了斯德哥尔摩文本的有阿尔及利亚、比利时、以色列、列支敦士登、摩洛哥、俄罗斯、瑞士、南斯拉夫;批准尼斯文本的有黎巴嫩、突尼斯等;其他国家已批准日内瓦文本。除上述国家外,还有3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也使用尼斯协定所建立的国际分类法。此外,《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班吉协定》和《欧洲共同体统一商标条约》等也宣布采用尼斯协定所建立的分类法。

尼斯协定共14条,规定了商品与劳务的分类法;还有2个附件,即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目表和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表。

尼斯协定将所有的商品分为34类,将所有的服务项目分为8类。在类下又把具体的商品与服务项目分为10,000项,按照拉丁字母A、B、C、D的顺序排列。根据尼斯协定的规定,成员国的商标公报、官方商标注册簿、检索档案等,也都应当使用国际分类法。

尼斯协定允许缔约国在采用国际分类法的同时使用本国分类,可以自由选择把国际分类法作为国内注册的“主要分类法”还是“辅助分类法”,也不排斥非缔约国采用国际分类法。根据尼斯协定的规定,对于在贸易活动中出现的尚未列入国际分类法“项”之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可暂列于某个项下,作为“分项”存在。国际分类法的正式用语是法、英两种文字,同时还备有荷兰文、德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几种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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