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7页(553字)

简称“里斯本协定”。

关于保护生产某些产品的产地的地理名称的国际多边协定。1958年10月31日缔结于葡萄牙里斯本,1967年和1979年进行过修订。协定的成员国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到1987年1月止,有16个国家参加协定。

协定规定:协定的目的是保护生产某些产品的产地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可能是国名,也可能是地区名,与这种产地相关联的地理环境,或自然条件,或人的因素,对决定有关产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有特别作用或重大作用。

需要受到国际保护的产地名称,由该产地所处的那个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注册。申请案必须用法文书写,其中至少要包括申请国国名、申请国主管部门名称、希望得到保护的产地名称的使用人、该产地的地理名称、使用该产地名称的商品项目、生产该商品的地区、申请国为该产地名称提供保护的起始日等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收到申请案后,只要经审核认为它符合协定所要求的格式,就批准给予国际注册,并向申请国的主管部门颁发“国际注册证书”。注册后,国际局即通知其他成员国。其他成员国有权在一定时期内表示不保护该地名;如果未作出不保护的表示,则该名称在其本国受到保护的整个期间,成员国不得任意用它作商品标记,而应对它提供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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