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商品产地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8页(463字)

阻止其成员国在商标注册程序或保护方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项协定。

1891年缔结于德里。后经1911年在华盛顿、1925年在海牙、1934年在伦敦、1958年在里斯本、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5次修订。现行本是1967年修订的。到1989年3月止,有32个国家参加协定。

其中巴西、多米尼加、波兰仅批准了海牙文本;黎巴嫩、新西兰、葡萄牙、圣马利诺、瑞典、叙利亚、土耳其、突尼斯批准了伦敦文本,其他国家已批准了里斯本文本与斯德哥尔摩文本。协定规定,成员国的义务是: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厂家地名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记,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采用其他制裁措施;禁止在广告或广告性质的宣传品上使用欺骗性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

此外,协定允许各成员国的法院在确定哪些标记或名称不适用协定方面,可以保留权利。但是,协定明确指出,一切有关产品来源的地名,只要是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就适用协定的规定,不在各国法院的保留权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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