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统一商标法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8页(638字)
比荷卢三国统一商标制度的一项专门法律。
1962年3月19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3国在布鲁塞尔根据其缔结的商标公约而制定,197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共4章38条。
主要内容包括:(1)构成商标的条件。凡以名称、图案、标记、印章、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包装以及任何其他用来识别某一企业商品的记号,均视为个体商标。
对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欺骗公众的商品商标,与驰名商标相混淆的商标,和相似商品相似的商标,均不能取得商标权。如无违反民法的有关规定,姓氏也可用作商标。
(2)商标注册手续。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不注册的商标可以合法使用,但没有专用权。
申请“比荷卢”商标注册时,可以按统一商标法向统一商标局申请,也可以按马德里协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统一商标局只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注册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期也为10年。如果商标从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没有使用,或者在有效期内连续5年没有使用,都可以导致注册被撤销。
(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统一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所有人享有的禁止权:①一切把该商标或类似的标记用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类似商品的行为。
②一切在经济流通中无正当理由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标记,以致可能损害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行为。(4)商标纠纷的法律适用。
比荷卢三国法院都有权受理比荷卢商标纠纷案,但如果案件涉及到对统一商标法的解释,则必须提交到“比荷卢法院”。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各国可以适用本国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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