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2页(828字)

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另一方出让技术开发成果并取得报酬而订立的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的一种。承担研究开发任务的一方,称为研究开发方,即受托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一方,称委托方。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如逾期不支付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或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如逾期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方,如不足抵偿上述费用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受托方的主要义务是:(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如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方逾期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如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方催告后,研究开发方逾期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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