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2页(740字)

顾问方以其技术和劳力为委托方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由委托方支付报酬而订立的协议。

顾问方所提供的服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服务、技术设计服务、人员培训服务、企业管理指导性服务,如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提供专业性建议或报告等。技术咨询合同制度源自19世纪末,最初以土木工程咨询服务为内容,20纪以来为大陆法各国所接受。技术咨询合同内容一般包括:(1)项目名称。(2)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4)委托方的协作事项。(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6)验收、评价方法。(7)报酬及其支付方式。(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办法。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1)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2)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报酬。如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给顾问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1)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并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2)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顾问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报告,如果委托方根据咨询报告作出决策失败,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因为顾问方提出的咨询报告,只供委托方决策时参考,并不参与决策和指导实施,因而它对委托方采纳其建议、意见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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