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5页(666字)

技术出让方对受让方使用其技术生产产品在出口方面所规定的限制性措施。

出口限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直接限制,包括全面禁止出口,禁止向特定国家出口,只准向特定国家出口,只限于特定产品的出口,出口配额。(2)间接限制,包括出口需事先征得技术出让方所在国家的同意,产品应首先供应国内市场,限定出口产品的价格,出口须通过出让方的代理人,等等。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严格禁止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订有出口限制条款,但一些国家同时也作了某些具体的或一般的例外规定。如对于向转让人在其中营业的国家或转让人就相同技术转让了独占许可证的国家出售产品的情况,允许对出口进行限制。

按照反垄断法,如许可人在其禁止进口的国家中持有工业产权,合同中的限制又不构成反竞争的专利垄断,并非用来划分世界市场,则这种限制是合法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也指出:协议应尽可能规定,买方可向一切国家出售产品,但下列国家不包括在内:(1)卖方直接设有或通过另一方设有类似的制造企业的国家。(2)卖方已授予独家经销权的国家。(3)卖方在法律上无权给予销售权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的限制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方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的条款,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

(2)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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