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7页(745字)

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协议。

依照该种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将一定的技术成果交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应接受这一成果,并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者费用。其中,交付技术成果的一方称为转让方,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受让方。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技术转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它的客体并不是普通的物质商品,而是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获得的新的技术成果。

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不受法律保护的非专利技术。(2)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某种具有物质载体(如图纸、资料、磁盘、磁带)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而实质上却表现为一定的技术权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让渡。这些技术权益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权或使用权。(3)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与原主体之间不相分离。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虽然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但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成果并不因此而与其原主体分离。

(4)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为内容。当事人约定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没有专利或非专利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应当分别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但是,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有关部门规定由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共道德的技术,不得转让。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分为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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